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40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综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848861XM,住所地**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鑫倩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WWFLX7G,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月10日生,住**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2日生,住**市海门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综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倩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1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综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以及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3368元及保全费5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直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鑫倩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759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申报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二、2021年11月13日,2022年6月9日、10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银行存款、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11月29日,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区××街道龙××家园××室的不动产。2021年12月13日,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家庄区东方**·世纪花园五村1-103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已设定了抵押,本案中经现场调查启动了对其中**市××区××街道龙××家园××室的不动产的处置程序,后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因处置价值较低,暂时中止后先予执行其它资产。
四、2021年11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F×××**、苏F×××**的机动车两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五、2022年9月1日,本案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鑫倩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淮南朗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六、2022年5月2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84民初1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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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