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军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军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路由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8民初4453号
原告:南京军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5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慧,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路由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八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军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路由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军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军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