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军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军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8民初4454号
原告:南京军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580号,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4号02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慧,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越大街与创意路交汇处**香榭里28号楼8层802。
法定代表人:彭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军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南京军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军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孔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