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7699号
原告:上海通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川南奉公路9257号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岱鸿,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奥通迈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E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通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奥通迈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通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通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菁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