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宏新大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宏新大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民初3226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厦门宏新大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溪西山尾路33号1202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夏彬彬。 原告***与被告厦门宏新大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以厦门宏新大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馨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