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城市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人物联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城市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翔,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国人物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英杰,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城市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国人物联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4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曲靖出租汽车监管调度(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合作三方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如有争议,三方应当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当向各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其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管辖约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