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微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680号
原告:杭州微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6幢3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11340109F。
法定代表人:蔡华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22楼2211、2212、22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736XQ。
法定代表人:胡永力。
原告杭州微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微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342.8元(已减半收取),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33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长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