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10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东风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永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坤,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晶,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产业园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珺,女,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吸收合并业务,合并后存续方为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方为武汉东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的原告)。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名称发生变更,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由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变更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鄂0191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8,919.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地点及查封期限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地点及查封期限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解除保全申请人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8,919.9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地点及查封期限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地点及查封期限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115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