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1067号之一
原告: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东风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永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坤,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晶,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产业园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吸收合并业务,合并后存续方为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方为武汉东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的原告)。被告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名称发生变更,被告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由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变更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原告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42元,由原告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