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东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736XQ。
法定代表人:胡永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宝山路**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5HAM04。
法定代表人:苏毅政,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91民初2317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圣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