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

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3362号
原告: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22楼2211、2212、22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736XQ。
法定代表人:胡永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阳,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7EF65。
法定代表人:孙莉。
原告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  利  君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霍哲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