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736XQ。
法定代表人:胡永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蓝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远泉大道3号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607HJ0W。
法定代表人:王向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121民初30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蓝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蓝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律师费16,56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合计人民币117,96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江西蓝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蓝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7,965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蓝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