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8财保92号
申请人: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22楼2211、2212、2213房。
被申请人: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涞港路77号510-523号。
被申请人:苏州威马智慧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科技广场大楼4层404室52号工位。
申请人深圳联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威马智慧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威马智慧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23,390.32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威马智慧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123,390.3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