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同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同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5880号 原告:广州市同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院,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国富文化创意产业。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同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同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同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