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合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合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705执保504号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合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悦龙新村18座138,组织机构代码66337089-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担保人***,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阳北路**号*座803,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77********。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合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合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3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的粤J×××××小型普通客车,并由担保人***提供其名下的粤J×××××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粤0705财保78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合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合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英名下的粤J×××××小型轿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6350元(或相应外币),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的粤J×××××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