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引众数字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引众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3民催7号
申请人:成都引众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安街133号6幢1单元23层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惠文,公司员工。
申请人成都引众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9年10月20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9年12月19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成都引众数字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日期2017年2月23日,票据号:10300042/22373597,收款人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肆仟元整,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引众数字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成都引众数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安宁
人民陪审员  李 周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余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