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引众数字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引众数字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晨龙航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36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引众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安街***号*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崇龙,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晨龙航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张德胜。
成都引众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晨龙航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
(2019)川0193民初3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晨龙航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199800元的银行存款。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四川晨龙航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体育场路支行30022002213709600014、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511×××84账户内存款199800元。成都引众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川晨龙航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体育场路支行30022002213709600014、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511×××84账户内存款1998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引众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晨龙航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晨龙航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体育场路支行30022002213709600014、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511×××84账户内存款199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方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常耀
书 记 员 陈思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