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某某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4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6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596826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咸新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总部经济园9号楼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G2K8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咸新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知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