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4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6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596826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咸新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总部经济园9号楼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G2K8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咸新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知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