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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6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二街15号301(部位301-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6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驳回**公司主张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公司与**公司未签署过《合作备忘录》。案涉《合作备忘录》中没有**公司与**公司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据此主张**公司承担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公司书面辩称,(一)《合作备忘录》系由**公司通过邮件、QQ等方式发送给**公司,并经**公司确认。双方已就案涉项目的利益分配方式、违约金计算标准等内容在《合作备忘录》中达成合意,且在后续合作中按照《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内容进行履行。另**公司一审时提供的证据p129-p149可证明**公司员工***曾将《项目合作协议书》及《合作备忘录》整体打包发送给**公司,并告知**公司需要上述协议原件申请付款。证据p72-p75、p123-p126《合作项目结算明细表》中载明案涉项目管理费2%也与《合作备忘录》中第1点相互印证。(二)**公司主张按照《合作备忘录》第4点约定的月利率1.5%作为违约金计算标准,一审法院认为该计算标准过高,已依法予以调整,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公司立即向**公司支付赣州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硬件设备及机房工程项目的质保金495000.42元,以及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495000.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15日为74250.06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495000元及违约金(以49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46元,由**公司负担89元,**公司负担4657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两份公证书,在一审已查明的基础上,补充查明以下内容:其中对于***的QQ聊天记录的公证书中可见其与**公司的***[对话框显示名称为**•***,QQ名显示为**-***(86308659)]的QQ聊天记录,其中2020年4月14日16:20:16,***向***发送《项目合作协议赣……公司》.rar一份压缩文件;2020年4月15日10:42:17***表示“这些合作协议原件也都要找到交回来,要不后面的款也是申请不了”“房管局和寻乌县那个项目的”。该份压缩文件的内容包括:案涉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合作备忘录》《合作方要求承诺》《项目授权函》。其中《项目合作协议书》加盖双方的公章,**公司项目联系人为***,**公司项目联系人为***。《项目合作协议书》《合作备忘录》的内容与一审查明的内容相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公司主张其未与**公司签署过《合作备忘录》,但从**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其工作人员***与**公司指定项目***通过QQ方式沟通,***将《项目合作协议书》《合作备忘录》《合作方要求承诺》《项目授权函》一并打包发送给**公司工作人员,并表示“这些合作协议原件也都要找到交回来,要不后面的款也是申请不了”,因此,一审采信双方签署《合作备忘录》的事实并无不当,**公司抗辩其未有与**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与事实不符,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公司未有依约支付款项,占用**公司的资金造成对方损失,一审法院将违约金调低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且结果有利于**公司,故其上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