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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1155号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112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14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告应承担以下责任:一、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3546.39元及违约金6000元,以上金额合计为169546.39元;二、上述款项169546.39元,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分四期支付,其中第一期至第三期从2020年12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最后一期付款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73546.39元及违约金6000元。由于义务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于2021年6月2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21)粤0112执11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11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