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立民催字第194号
申请人:广州惠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司员工。
申请人广州惠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由其开出的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转账支票壹张,开户账号为03×××99,票据号码为30×××76,票面金额为113100元,开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5日,收款人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申请人广州惠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申请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00元,共600元,均由广州惠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