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666号
原告: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港湾大道科技五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3283448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阿兰百货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02MA6X0RN67F。
经营者:***。
原告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望科技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阿兰百货店(以下简称阿兰百货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同望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和被告阿兰百货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下架被告阿兰百货店经营的“tb841769787的小店”和被告**经营的“***来也的小店”淘宝店铺的同望公路工程造价软件;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就同望公路造价软件的任何实施和授权许可行为;3.判令被告阿兰百货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6200元;4.判令被告阿兰百货店赔偿原告因本案维权的合理费用支出12500元;5.判令被告***就前述损害赔偿和合理费用开支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中国BIM系列国家标准参编单位,立足工程造价近20年,自主研发公路工程造价软件,在业内享有盛名,相关产品在其经营的网站“天工商城”上进行授权许可。其中“同望WECOST工程造价管理软件-全国公路工程”软件已更新至第10版(V10),基础版售价9800元,专业版售价12800元。
2021年6月,原告发现淘宝网上架大量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同望工程造价管理软件V10”,且售价极为低廉,遂向淘宝网平台进行侵权投诉。根据原告2021年6月26日发起的编号为153916136的投诉,被告阿兰百货店经营的“tb841769787的小店”淘宝店铺销售涉案同望工程造价软件,售价仅为55元,而涉案的盗版软件系由被告***授权被告阿兰百货店使用,买家在淘宝网下单后,使用被告阿兰百货店提供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电子狗”,在原告官网“天工商城”进行软件的下载和更新。涉案软件进行购买公证后,被告阿兰百货店告知无法发货,转由被告**经营的“***来也的小店”进行购买。事实上,被告***授权多家淘宝店铺使用涉案盗版软件,原告因三被告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多次沟通无果,无奈向贵院起诉维权,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同望科技公司主张三被告实施了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本案属于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且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据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莎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