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熙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熙卓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熙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6民初583号之二
原告:深圳熙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和平路和平工业园金星大厦15层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宝才,广东信达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熙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6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熙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熙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熙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熙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熙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61元,减半收取11781元,由深圳熙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