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才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2671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南京才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12671号之二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5层M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南京才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仙林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13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才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才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1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