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龙志达智能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月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桥民初字第3716号
原告承德龙志达智能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电子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324978-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月亮,住承德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了原告承德龙志达智能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月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龙志达智能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月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5.0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