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龙志达智能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承德市上板城镇电子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德龙志达智能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9)冀0802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3日、2016年9月15日、2016年10月2日的三张发货清单,没有上诉人方的接收人员签字,上诉人不予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接管费,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没有进行安装,应进一步查明上述三张发货清单对应的货物上诉人是否收到,被上诉人是否进行了实际安装,以及是否有积压的货物。故,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9)冀0802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8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