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思达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长春市思达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3354号 原告:长春市思达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高新产业开发区栖乐荟双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iv> 法定代表人:许万才。 原告长春市思达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长春市思达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市思达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市思达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