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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县某工作室与重庆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3371号 原告:故城县某工作室,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经营者:代某,男,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故城县某工作室与被告重庆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故城县某工作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故城县某工作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