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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7611号 原告: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 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