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玄知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兆龙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兆龙线缆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