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2民初3945号
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现代装备制造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文,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盛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