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玄知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场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思维软件公司)与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力电缆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本案后,于2016年2月1日、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雄力电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诉称:2015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ERP项目,被告于项目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项目费用7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付款7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实施。2015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但被告一直拒绝组织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报告,也一直未向原告支付项目余款7000元。原、被告双方的技术开发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不支付项目费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技术开发费7000元;2、立即支付违约金7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雄力电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与被告雄力电缆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书》,约定由前者为后者开发“广东雄力电缆ERP系统项目”。该系统项目开发的功能是应用平台、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生产计划、生产制造、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原、被告双方约定上述系统项目的项目费用为160000元。2011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广东雄力电缆ERP系统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该系统项目通过验收。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称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2015年5月,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与被告雄力电缆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书》,约定由前者为后者开发“广东雄力电缆ERP系统项目”,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称该份技术开发合同所开发的项目系在2011年“广东雄力电缆ERP系统项目”的基础上,再开发几个新功能。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本系统项目开发的功能是应用平台、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生产计划、生产制造、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成本核算。2、项目工期为3个月,合同签订生效后第5个工作日为项目开工日期。3、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雄力电缆公司支付项目预付款7000元,于“广东雄力电缆ERP系统项目”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剩余项目费用7000元。4、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于“广东雄力电缆ERP系统项目”开发并注册安装完成后,向被告雄力电缆公司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被告雄力电缆公司应在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广东雄力电缆ERP系统项目”通过验收。5、被告雄力电缆公司每延期支付项目费用1个工作日,应按项目费用总额的0.5%向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该违约赔偿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项目费用总额的5%。
2015年5月15日,被告雄力电缆公司支付7000元给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
2015年5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22日,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曾派员工至被告雄力电缆公司实施JSERP-XL3-WH项目。
2015年10月13日,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以EMS的形式向被告雄力电缆公司的住所地送达《合同验收申请函》,要求被告雄力电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广东雄力电缆ERP系统项目”组织验收。该EMS回单显示验收申请函已经被签收。
另查明,被告雄力电缆公司成立日期为1996年8月28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线,电缆,塑料配件,塑料制品,碳素螺旋管制品;机械设备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以上事实有2011年7月的《技术开发合同书》、验收报告、2015年5月的《技术开发合同书》、银行回单、差旅费报销单、合同验收申请函、邮件查询单、被告的工商登记查询档案、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被告雄力电缆公司开发“广东雄力电缆ERP系统项目”,完成系统开发及注册安装,并向被告雄力电缆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被告雄力电缆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合同价款、接受工作成果。本案中,被告雄力电缆公司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支付了项目预付款7000元,后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派员工至被告雄力电缆公司进行项目实施工作。在3个月的项目工期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雄力电缆公司应当在验收系统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项目费用7000元。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主张其已经实际交付了涉案系统项目,而被告雄力电缆公司并未到庭说明情况或提出抗辩。在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发出合同验收申请函后,被告雄力电缆公司既未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也未支付上述款项,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主张被告雄力电缆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违约金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的数额本院将依据合同的约定计算。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7000元及违约金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