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玄知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场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思维软件公司)与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力电缆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本案后,于2016年2月1日、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雄力电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诉称:2014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维护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的管理系统提供为期12个月的维护工作,被告于协议生效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维护费1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的《维护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被告至今未支付维护费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维护费1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同期同档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雄力电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31日,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与被告雄力电缆公司签订《维护协议》,约定前者对基于原告金思维软件集成平台的、注册单位为被告雄力电缆公司的、名称为“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管理系统”的系统为后者提供维护服务,维护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该协议约定:维护服务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服务、电话服务、传真服务、互联网远程服务、现场服务;维护服务费为16000元,在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被告雄力电缆公司一次性支付;维护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如被告雄力电缆公司未向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出具存在问题的书面意见,则视同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已完成本协议约定的维护服务;本协议双方向对方支付各项赔偿总额的上限为本协议维护服务费总额的30%。
2015年5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22日,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曾派员工至被告雄力电缆公司实施JSERP-XL3-WH项目。
2015年7月1日,被告雄力电缆公司通过互联网远程向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提出技术服务请求,同日,该技术服务请求涉及的技术问题被处理完成。
2015年11月5日,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以EMS形式向被告雄力电缆公司的住所地送达《合同款催告函》,要求被告雄力电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维护服务费16000元。该EMS回单显示催告函已经被签收。
另查明,被告雄力电缆公司成立日期为1996年8月28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线,电缆,塑料配件,塑料制品,碳素螺旋管制品;机械设备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以上事实有《维护协议》、差旅费报销单、金思维软件集成平台截图、合同款催告函、邮件查询单、被告的工商登记查询档案、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维护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被告雄力电缆公司提供“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管理系统”的维护服务;被告雄力电缆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合同价款、接受工作成果。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雄力电缆公司应当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一次性支付维护服务费16000元。在收到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发出的合同款催告函后,被告雄力电缆公司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且被告雄力电缆公司并未到庭说明情况或提出抗辩,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主张被告雄力电缆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雄力电缆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金思维软件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对于原告请求利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支付维护费1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