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联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环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2民初14732号
原告:重庆环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200号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4202750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8号2号楼311室,注册号1100000042159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环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环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还原告重庆环联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