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联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环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10938号
原告重庆环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200号12-6号,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东湖南路3号中铁峰汇B座1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420275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8号2号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环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联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时代信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环联科技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赛迪时代信息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并由赛迪时代信息公司返还预付款2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0700元等。
经审查,环联科技公司举示其与赛迪时代信息公司2014年12月12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显示环联科技公司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东湖南路3号中铁峰汇B幢13-7,双方就买卖事宜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发生争议向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审理中,环联科技公司陈述其住所地在2014年12月1日由注册地址变更为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东湖南路3号中铁峰汇B座13-7。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环联科技公司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东湖南路3号中铁峰汇B座13-7经营,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