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联科技有限公司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重庆环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武侯民初字第5038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3楼西1。
负责人***,财务经理。
被告重庆环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中山二路200号1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重庆环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环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邹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