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大正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9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02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大正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岛中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大正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4)南商初字第20707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207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光
审判员***
审判员许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