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6财保321号
申请人:陈珂,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方佩,广东韬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之阳,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申请人:麦伟彬,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申请人:郑静如,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申请人: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福路3号A栋603号。
法定代表人:麦伟彬。
申请人陈珂与被申请人杨之阳、麦伟彬、郑静如、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525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依法提交本院,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之阳、麦伟彬、郑静如、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525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慧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