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8210号
原告:广州链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38号西座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X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9号宏太***五号楼2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W。
法定代表人:**彬。
原告广州链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链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