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3401民初35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285元,由原告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2285元。
审判员 杨波
书记员 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