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会理县兴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执171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经济开发区金星路**奥宇科技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李洪江,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会理县兴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会理县新发镇新铺子村**div>

法定代表人:田茂盛,系公司董事长。

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与会理县兴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3425民初25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会理县兴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36455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会理县兴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会理县兴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会理县兴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3425民初2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思皓

审判员  李彦锋

审判员  何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归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