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3252号
原告: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3区803、804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1栋15楼。
法定代表人:马维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7元,由原告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申 燕
人民陪审员  刘燕珊
人民陪审员  甘 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