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55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楼**803、804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洪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金,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察布查尔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新疆宙斯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合作区安徽路**技术转移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靳伟。
上诉人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宙斯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5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20年7月24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淑敏
审判员 李 焕
审判员 梁燕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穆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