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9251号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盛泰路111号5-1。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920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光,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悠
二O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