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3737号
原告:**,男,1997年4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920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光。
原告**与被告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耿 余
二〇二二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张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