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金港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83执27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招远市罗峰路299号。
被执行人:乳山市金港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乳山市育黎镇臧金夼村北。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金港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3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我院又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等进行多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5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083民初4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涛
审判员 李 振
审判员 王庆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