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5民初2715号
原告:招远市三阳汽车板金喷漆部。住所地:招远市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招远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理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远市三阳汽车板金喷漆部与被告山东金软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市三阳汽车板金喷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招远市三阳汽车板金喷漆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