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70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门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安乐社区关二路15号智恒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金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81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13578.17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681.84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执行款13578.17元后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收取执行费103.67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814号仲裁调解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7028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振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