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77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安乐社区关口二路15号智恒产业园4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27776U。
法定代表人:金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610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38503.72元(人民币,同下)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款项39446.34元。其中,执行款38961.91元已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执行费484.43元已依法上缴至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770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建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