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5民初14648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
被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安乐社区关口二路15号智恒产业园4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27776U。
法定代表人:金雨。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9月15日由审判员褚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关于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原告在仲裁时诉称,其于2019年8月12日入职被告处,任渠道销售经理一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标准税前7000元/月,转正后月工资标准税前8000元/月,被告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月工资,大部分通过“杜德会”私人账户支付,偶尔通过被告对公账户支付。2020年12月31日,被告无故辞退原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离职交接时,被告签订承诺书确认被告2020年年底欠原告奖金、工资合计26273元,并承诺于2021年1月底前结清全部工资奖金。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已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作为负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依法应举证证明原告的入职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在职期间工资标准及离职情况,被告在仲裁及诉讼阶段均未举证证明原告上述情况,亦未出庭对原告的证据提出意见,被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依据劳动合同自认的2019年8月12日入职被告处担任渠道销售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试用期月工资标准税前7000元/月,转正后月工资标准税前8000元/月,并于2020年12月31日离职的上述事实,予以采信。
二、关于原告仲裁时诉求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2000元、被告支付原告销售提成奖金2029元。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查明,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被告于2020年底欠原告奖金、工资合计26273元,被告承诺2021年1月底前结清全部工资奖金。2021年1月6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2万元。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其在与被告人事核算时,被告欠付原告奖金、工资、离职补偿1.5个月工资等共计46273元,被告承诺在签订《承诺书》当天会立即给原告2万元,因此在书面《承诺书》中仅确认26273元,但被告实际当天并未给付2万元,直至2021年1月6日才给付该2万元,故被告还欠原告26273元未付。原告并提交了其与被告人事(QQ名:安静@小情绪)的QQ聊天记录并当庭出示手机载体,予以证明上述事实。其中显示:2020年12月29日,对方称:“元旦节后上班给你付2万,春节前付2万,剩余的春节后上班付完。”原告回复:“不行。”2020年12月31日,对方向原告发送工资表格要求原告核对,其中显示:未发奖金合计10882.7289元,未发工资25147元,补偿1.5个月:10500元,总金额合计:46529.7289元。原告回复:“好的。”对方称:“确认没问题我就写单了。”“给你付2万,剩余2万多月底前给你可以吗?”原告回复:“不行。”2021年1月5日,对方称:“今天把离职手续办一下吧。”原告回复:“之前谈好了的,先给我一部分,马上签字。”对方称:“要把手续办完财务才能安排款。”
本院认为,原告已举证证明,在其与被告人事核算时,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事发给原告的工资表格显示未发奖金合计10882.7289元,未发工资25147元,补偿1.5个月:10500元,总金额合计:46529.7289元。此后直至20201年1月6日,被告才向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签署的《承诺书》确定的被告于2020年底欠原告奖金、工资合计26273元,并未包含被告2021年1月6日支付的2万元,承诺书确定的欠付金额加上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之和,与前述核算的总金额大致相符,原告的主张符合逻辑性,也与QQ聊天记录的沟通过程一致,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即,被告还须向原告支付《承诺书》确定的工资、奖金合计26273元。原告在诉讼时的诉求自行将承诺书确定的工资、奖金之和的数额自行分配为包含工资10000元、奖金5773元、辞退经济补偿10500元,合计26273元,对其自行分配的款项性质及金额,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款项性质应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为准;但对于原告诉求的金额之和26273元,未超过仲裁请求金额,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资、奖金合计26273元。
三、仲裁请求:
原告的仲裁请求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销售提成奖金2029元。
四、仲裁结果:
仲裁委作出深劳人仲裁[2021]25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及奖金差额6273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诉讼请求:
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部分工资10000元、部分奖金5773元,辞退经济补偿10500元,合计26273元。
判决结果
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及奖金差额2627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 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凤云